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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通道不畅通案

发布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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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营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大石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井下190m中段的安全出口被封堵,安全通道不畅通。

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调取该单位《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据材料。该单位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参照《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予以裁量,对该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经完成了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账户缴纳了罚款。

大石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出口出现堵塞属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营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参照《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裁量指导标准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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